104年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2015-08-17 10:47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年度中間如有辦理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原則上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屬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如於104年9月15日才辦妥移轉登記,在今(104)年11月地價稅開徵時,土地的所有權雖已移轉與他人,但原所有權人仍為今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則自105年始為納稅義務人。至拍賣案件,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日如在104年8月31日以前者,則104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在104年9月1日以後者,則104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設典買賣雙方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稅捐機關尊重雙方協議,但該私法上的協議,並不影響稅法上納稅義務人之轉移,核課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仍將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31)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

 

 

 

 

 

 

 

 

彰化會計師,台中會計師,彰化記帳士,台中記帳士,公司登記,行號登記,公司變更,公司增資,青年創業貸款,微型創業貸款,企業貸款.公司貸款.公司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有限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返回

 

彰化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
彰化記帳士 台中記帳士,
彰化公司登記, 台中公司登記
彰化公司行號登記 青年創業貸款
微型創業貸款

 

聯絡我們

力群財稅會計事務所

彰化市民生南路14號2樓
台中市三民路一段103號7樓之2

彰化04-7229528
台中04-23718669

力群財稅會計事務所© 2014 版權所有

Create a free websiteWebn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