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以前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須採電子發票,其書面審核案件純益率才得予降低

2015-06-22 17: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來臨,其中依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第13條規定,經營零售業之營利事業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自103年度或變更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經申請核准採用電子發票開立銷售發票,並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全年度可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1%。 
  該所表示,依據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102年12月31日以前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適用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非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應符合條件如下(1)經營零售業務;(2)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3)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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