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104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
2015-08-13 10:50
Q:朴子A行號來電詢問今年9月份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要申報嗎?
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稅方式改變,需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未抵繳的扣繳稅額後繳納稅款。惟因所得稅法第69條免予暫繳之規定並未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等相關規定,每年9月仍免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所以無須辦理暫繳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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