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新制上路,您不可不知!

2015-06-01 16:01

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並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財政部訂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該規範自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案件,除欠繳稅捐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在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三百萬元以上得限制出境外,尚應分別按個人、營利事業之已確定欠繳金額、未確定欠繳金額,分3級適用限制出境,審酌條件包含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等。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本規範生效後仍受限制出境處分者,不論該限制出境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該規範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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