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否開立應稅發票

2015-06-01 17:18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04年5月7日核釋,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已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使營業人做有利之選擇,但為避免營業人在進項金額多時放棄免稅、進項金額少時申請免稅之取巧行為,並避免使稅務行政趨於複雜,爰規定須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且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彰化會計師,台中會計師,彰化記帳士,台中記帳士,公司登記,行號登記,公司變更,公司增資,青年創業貸款,微型創業貸款,企業貸款.公司貸款.公司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有限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返回

 

彰化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
彰化記帳士 台中記帳士,
彰化公司登記, 台中公司登記
彰化公司行號登記 青年創業貸款
微型創業貸款

 

聯絡我們

力群財稅會計事務所

彰化市民生南路14號2樓
台中市三民路一段103號7樓之2

彰化04-7229528
台中04-23718669

力群財稅會計事務所© 2014 版權所有

Make a website for freeWebn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