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2018-02-21 17:23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登記係指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所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土地建物權利移轉登記。其原因發生日期為夫妻或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期,或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期。

  該局說明,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報繳契稅,惟仍需辦理房屋稅查欠;亦不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僅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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