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所欠稅捐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者,准予註銷
2015-12-15 10:37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惟遇遺產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准予註銷。
稅務局說明,例如王大明死亡時,留有1筆土地、1棟房屋及5輛車子,另欠繳房屋稅2萬元、使用牌照稅20萬元及罰鍰50萬元,另地上土地設有抵押權1,320萬元,繼承人若全部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欠繳之稅款,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准予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及2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以土地抵繳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稅捐時,如發生變現價款不足原抵繳之應納稅額時,其取償之順序,就該土地移轉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應優先於其他稅捐而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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