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使用之農地,必須依限恢復農用,日後移轉方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5-09-01 09:08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若經有關機關查獲違規使用並經裁罰,但未於裁處書所規定之限期內恢復作農用,或雖在限期內恢復作農用再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得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務必於裁處書或通知違規處分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用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主管機關查復已恢復農用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又已依限恢復農用後切勿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將影響自身租稅之負擔。
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民眾權益,對於第1次查獲違規且未逾主管機關所規定恢復農用期限者,該局會主動發函輔導依限恢復農用,如有接到輔導函的民眾,請務必留意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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