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可申請課徵田賦!

2016-11-18 15:37

新竹市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所有農業區土地,原本不用繳地價稅,後來因變更使用致105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現在又恢復作農業使用,可以再申請免稅嗎?
稅務局表示,農業區土地作農業使用徵收田賦,但因田賦目前停徵,所以等同無須繳稅,大部分民眾會以為課徵田賦就是免徵地價稅,但其實是不同的課稅情形。因此李先生的土地如果重新恢復農作,可向稅務局申請改按田賦課徵。
稅務局特別貼心提醒民眾,申請改按田賦課徵,不受限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無需於當年9月22日前申請,只要在當年年底前提出申請,經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符合農業使用,即准自當年起改按田賦課徵,稅務局會重新補發更正後105年地價稅繳款書,如果已經繳納當年地價稅,也會將稅款主動退還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只要是作農業使用,就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但是農地如有舖設水泥、堆置廢棄物、土方或興建建築物等非作農業使用之情事,已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應自變更使用之次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另外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也可以課徵田賦。但如果該土地公共設施已經完竣,經主管機關列冊通報或經稅務局清查發現,即使仍作農業使用,還是要從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起課徵地價稅。至於所謂公共設施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建設完竣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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