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會信用部取得放款利息收入應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2016-07-18 15:55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繳印花稅;農、漁會信用部放款所收到之利息收入,應依規定開立憑證,並於書立後交付時即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漁會信用部為農業金融法規定之農業金融機構,其放款所收取之利息收入,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開立收據,除收到以票據繳付利息,並在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可免繳納印花稅外,餘均應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農、漁會等機構如因書立應稅憑證甚多,不方便逐筆繳納印花稅,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以每2個月為1期,分別於每年的1月、3月、5月、7月、9月及11月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另外,為提升便民服務,財政部已建置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報人可於申報期間(即每個單月的1日至17日)24小時上網辦理彙總申報,並可自行列印申報書及繳款書,逕至來來OK、全家、統一及萊爾富等4家便利超商(限稅額2萬元以下)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不必親自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申報錯誤需更正,在規定申報截止日前,還可在網路上直接更正已送出之申報資料,免除來回奔波申報之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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