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變了
2015-10-19 13:35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修法後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身心障礙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以2400CC之稅額(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11230元)為限。
屏東縣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104年1月1日起,凡是在103年12月31日以前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或是104年1月1日以後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無論是持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車輛為本人所有;還是無駕照者,車輛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只要在2400CC以下者,可以全部免稅,超過2400CC以上車輛也只能免徵11230元,多出的差額還是要繳牌照稅。
該局特別說明!如果身心障礙情況無駕照者,車輛不是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等親以內親屬所有,不論車輛有無超過2400CC,自修正後已不符免稅資格,稅務局從104年1月1日起就全部取消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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