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預售屋,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報繳契稅

2015-12-07 10:30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預售屋時,如以承買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有以承買人為名義上之使用執照起造人情形,但實際上並非自己出資興建房屋,仍屬契稅條例規定之不動產買賣行為,承買人應於建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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