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提供之教育勞務屬銷售勞務性質,申報時應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分別列示申報

2015-12-07 10:35

私立學校所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84年3月1日台財稅第841607554號函釋規定,屬銷售勞務性質,應於申報時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示申報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項下。
    本局進一步指出,依行政院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或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免納所得稅。但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之附屬機構,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由該學校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擬訂使用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洽商財政部同意,並於所得發生年度結束後3年內使用完竣,屆期未使用部分,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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