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非加入 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2015-11-16 16:51

本局表示,經由考試取得資格之記帳士及登錄繼續執業並完成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加入執業場所所在地之記帳士公會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始得執行業務。
本局表示,依據記帳士法第19條及第35條第3項規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非加入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如有未加入公會,而擅自執行業務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記帳士法第26條第6款及第35條第4項第6款規定懲戒。
本局籲請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經核准登錄後,應加入執業登錄事務所所在地之公會,並向原登錄機關辦理變更登錄,以免因違反前揭規定遭到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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