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審查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0-06 10:29

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推動發展高效率及低污染之電動汽車, 101年1月4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下稱本法)第5條,授權地方政府自該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101年1月6日至104年1月5日)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104年2月4日修正該條文延長免徵期限至107年1月5日,目前各地方政府均依規定免徵電動汽車使用牌照稅。考量上開免徵期限即將屆至,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經該院於今(28)日召開第3569次院會決議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電動汽車免徵期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電動機車免徵期間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修正條文第5條)
二、電動機車產製技術進步,104年11月起馬達最大馬力超過45英制馬力(HP)之車輛已領牌使用,爰修正電動機車稅額表,將級距及稅額由3級調整為6級,並自修正公布之次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5及第38條)
三、增訂電動大客車及貨車稅額表,按馬達最大馬力劃分7個級距及稅額課徵。(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6)
四、增訂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修正條文第7條)
  財政部說明,民眾購買電動車輛售價內含貨物稅,實際租稅負擔者為消費者。為鼓勵民眾購買綠能車輛並減輕其購車支出,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延長免徵貨物稅之年限至110年12月31日,但電動小客車之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以上部分,仍須按25%或30%稅率減半課徵貨物稅;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之電動小客車除須課徵貨物稅,尚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對於高價電動小客車已適度限縮租稅優惠。考量使用牌照稅為每年課徵之持有稅,電動車輛乃按馬達最大馬力數定額課徵,與貨物稅從價課徵不同,此次修法免徵使用牌照稅,有利於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並順應國際綠能車輛趨勢。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於近日函送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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