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07年1月5日

2015-03-23 16:37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業經 總統104年2月4日公布修正,本次修正的重點是將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由3年延長為6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中市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建構低碳健康城市,依修正前法令規定,對該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3年,免稅期限原至104年1月5日屆滿,目前修法再延長免稅3年,至107年1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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