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便利商店繳費需留意稅單是否有收款店章及保留收據備查
2016-05-23 17:2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4、5、11月分別為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期,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請民眾至便利超商繳稅時,務必注意收據是否加蓋收款店章。
該局說明,稅單金額在2萬元以下,可就近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便利商店於代收稅款時,應讀取繳款書留存聯之三段式條碼,並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交由繳款人收執,以證明收訖無訛。
該局特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的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5年。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欠稅之徵收期間為5年,為避免將來與稽徵機關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納稅義務人對於納稅收據應至少保存5年,以避免將來因無法提示繳納憑證而滋生困擾,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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