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以3戶為限

2015-07-20 14:3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中央政府為抑制囤房造成房地產價格飆漲,並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以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將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自住房屋稅率為持1.2%,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提高為1.5%~3.6%。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住房屋」,係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且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自住房屋擇定後如有改作其他使用或其他房屋改作自住使用者,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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