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須課徵娛樂稅
2016-08-22 11:44
凡在本市臨時舉辦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競技比賽……等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依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舉辦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演出地轄區之分局辦理登記、申請娛樂稅徵免及票券驗印等手續,並應於演出結束10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稅務局將憑以發單通知繳納娛樂稅。另外,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演出地轄區之分局報備。
稅務局指出,若臨時娛樂活動之舉辦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者,稅務局將會依同法第1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鍰,並依同法第14條規定,補徵娛樂稅及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罰鍰,但前述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罰則,係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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