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於1年內自動報備達3次以上者,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2016-12-22 13:5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表示,實務上,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時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相互誤用或借用統一發票,或報稅代理人或記帳士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據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營業人誤用其他營業人所申購之統一發票情事。由於此類案件多導因於營業人或其代理人作業疏失,考量營業人如果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則該違規情節對於稽徵機關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影響尚屬輕微,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不過,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將不適用免罰規定。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1年內經第1次查獲或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如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則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再檢視有無誤拿他人發票或總、分支機構發票誤用情形,如疏失致發生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應儘速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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