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稅逾期未繳納,財產被禁止處分後,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2015-02-02 16:05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因欠稅逾期未繳納,財產已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為何又被行政執行署扣薪及扣押財產?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此項稅捐保全措施與移送執行間並非擇一而行,行政執行署得逕行選擇較易收取及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並不限於被禁止處分之財產為執行標的。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者,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清,不僅可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亦可避免財產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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