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秘笈-移轉申報契稅時請記得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

2016-11-18 15:40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依照房屋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並且按月核課,如前任屋主作非住家使用(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或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時,而新屋主取得後要作自住使用者,在此特別提醒您,請記得於申報契稅時,別忘了加填「契稅申報書附聯」。如審核後符合自住規定者,即可適用1.2%稅率核課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若超過全國3戶之限制,就要申請放棄以前核准適用之其中1戶,所以原適用自住之住家用房屋,若因超過3戶需放棄適用時,請於移轉或變更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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