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寄存郵局,縱未領取,逾期未繳仍會移送執行
2018-02-23 16:22
民眾黃先生持臺中分署寄送之傳繳通知,向地方稅務局表示因在外地工作未收到稅單,卻收到臺中分署傳繳通知,特地向該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稽徵機關將稅款繳款書等文書寄交郵政機關送達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時,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及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可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一條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祇有辦理寄存送達,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黃先生雖未收到稅單,但其稅款繳款書已寄存於郵局,依規定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不能以未領取,作為未合法送達的理由,要求免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依寄存方式送達之繳款書,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者,每逾2日將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百分之十五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及荷包,請於限繳期限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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