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舉案件應提供具體事證以供稽徵機關查辦
2015-04-28 14:48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時,若未就檢舉內容提出違章漏稅具體事證,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被檢舉人有逃漏稅事實。
對此,該局進一步說明,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依財政部發布「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應提供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倘有欠缺時,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則不予受理。
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人除詳述逃漏稅之事由外,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之查核運用,以利有效遏止不法逃漏,進而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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