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舉案件應提供具體事證以供稽徵機關查辦

2015-04-28 14:48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時,若未就檢舉內容提出違章漏稅具體事證,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被檢舉人有逃漏稅事實。

對此該局進一步說明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依財政部發布「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應提供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倘有欠缺時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則不予受理

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人除詳述逃漏稅之事由外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之查核運用以利有效遏止不法逃漏進而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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