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姻親設籍,亦得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2017-05-26 17:08
陳先生申請多一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滿20歲之繼子於該處設戶籍,詢問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所稱「直系親屬」指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擬制血親,其中直系姻親包括:1.直系血親之配偶:媳婦、女婿、繼父或繼母。2.配偶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前夫或前妻之子女。3.配偶血親之配偶:配偶之繼父或繼母。故陳君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住宅雖由其成年繼子設立戶籍,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規定,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
該處補充說明,在民法上視繼子女或繼父母為直系姻親,非直系血親,但土地所有權人與設籍人如為直系姻親關係,仍屬土地稅法第9條稱之直系親屬,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年度若有直系親屬(含直系姻親)設籍者,請於自用住宅用地基準日(9月22日)前申請,當年度適用,逾期申請將自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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