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契稅後,發現該房屋不得辦理移轉時,可由權利人單獨撤銷契稅申報
2016-10-07 10:09
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房屋除於每年5月需繳納房屋稅外,產權發生移轉時(繼承除外)亦需申報並繳納契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撤銷契稅申報時亦需雙方協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撤銷。惟權利人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之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而原所有權人亦行蹤不明,此時權利人可單獨向主管稽徵機關撤銷其契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契稅後,如解除契約或發現房屋不得辦理移轉時,應儘速向該局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如原核定之契稅已繳納,該局將主動辦理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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