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將遭受處罰

2016-10-07 10:10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如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國稅局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如逾法定申報期限才被查獲,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在次月(期)15日以前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文件申報上一月份(期)銷售額。營業人如在申報期限後被查獲有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國稅局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外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同時還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所以國稅局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但營業人如果在法定申報期限前,就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因未屆申報期,還没有短漏報銷售額之問題,國稅局會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就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稅額,並且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百萬元為限。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如果在105年6月30日(未屆法定申報期)經國稅局現場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因未屆申報期(105年7月15日),國稅局將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但如國稅局是在105年8月1日才查獲甲營業人在105年6月30日有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因查獲時已逾當期營業稅的法定申報期限(105年7月15日),此時就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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