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若逾期申報者,仍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2018-03-23 17:28

本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49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仍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本局說明,轄內甲公司因106年7至8月當期無銷售額及應納稅額,未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9月15日前申報同年7至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統一發票明細表,而遲至106年9月28日始完成申報,已逾規定申報期限,本局依規定加徵滯報金1,2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因無營業收入,誤以為無須辦理營業稅申報,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嗣後甲公司未提起行政訴訟,本案已確定在案。
      本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避免因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而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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