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接受職業訓練主管機關依法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2015-09-01 09:02
為鼓勵民間參與政府委託代辦職業訓練,財政部將於明(27)日核釋,勞動部或地方政府依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委託營業人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核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4規定,上開營業稅法所稱社會福利勞務,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等業務所需之勞務為限。該部參據勞動部基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明定社會福利工作包括國民就業及社會保險,故依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促進國民就業或預防國民失業之職業訓練,應認屬社會福利工作之一環,爰核釋依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之勞務,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勞動部或地方政府依上開規定委託營業人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核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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