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之適用範圍

2014-12-23 08:07

近年來,許多企業為了讓員工安心工作,提高營運效率及高品質的工作績效,進而提昇公司的競爭力,往往推出各種福利措施來留住人才,其中之一就是提供員工團體保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除得列為營利事業本身之保險費支出外,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費,應轉列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所進一步說明,上開團體保險之適用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近年來頗為熱門的投資型保險,因其性質應屬個人保險,而非團體保險,不會因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所以,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所繳納保險費,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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