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時所給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始列為當年度費用

2016-06-08 16:48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4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暨依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依此,營利事業實際支付員工退休金或因歇業支付員工資遣費時,應先由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始列為當年度費用。 
     本局於查核A公司截至102年止提撥於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計有9,221仟元,10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0,221仟元,係實際支付退休金性質,A公司應依前揭規定,先沖轉勞工退休準備金9,221仟元,不足數1,000仟元(給付數10,221仟元-帳戶餘額9,221仟元),始得以其他費用列支,致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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