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房地,是否要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2016-02-23 08:46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下列房屋、土地之所得,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
(一)103年1月2日-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
(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營利事業將103年12月取得之房地於105年2月份出售,因持有期間未逾2年,所以出售房地之所得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土地不再免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上述情形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需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台中會計師

彰化會計師
台中公司登記
彰化公司登記
台中青年創業貸款
彰化青年創業貸款
台中記帳士
彰化記帳士

 

 

 

 

https://www.lechun047.url.tw/

 

 

 

   彰化會計師,台中會計師,彰化記帳士,台中記帳士,公司登記,行號登記,公司變更,公司增資,青年創業貸款,微型創業貸款,企業貸款.公司貸款.公司報      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有限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返回

 

彰化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
彰化記帳士 台中記帳士,
彰化公司登記, 台中公司登記
彰化公司行號登記 青年創業貸款
微型創業貸款

 

聯絡我們

力群財稅會計事務所

彰化市民生南路14號2樓
台中市三民路一段103號7樓之2

彰化04-7229528
台中04-23718669

力群財稅會計事務所© 2014 版權所有

Make a website for freeWebn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