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遭受災害造成帳簿憑證滅失,請把握30日報備期限

2016-10-07 10:14

夏秋季節臺灣風災頻仍,營利事業如遭受災害損失,可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勘查核定;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及相關原始憑證因而滅失者,應併同前述災害損失於期限內辦理,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者,該滅失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前3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如營利事業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滿3個年度,致無前3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
另營利事業前3年度如有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情形,得暫以申報數為準,俟稽徵機關核定後,再按核定數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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