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檢附出差報告

2015-04-22 16: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該所最近查核A公司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總經理國外出差旅費20餘萬元,其膳宿雜費雖未逾「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交通費亦已取具合法憑證,惟其未檢附出差報告等相關文件。經請公司提示出差報告,所列行程多為觀光景點,無法證明與營業有關,不得列為費用,是予以剔除補稅。

 

 

 

 

彰化會計師,台中會計師,彰化記帳士,台中記帳士,公司登記,行號登記,公司變更,公司增資,青年創業貸款,微型創業貸款,企業貸款.公司貸款.公司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有限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返回

 

彰化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
彰化記帳士 台中記帳士,
彰化公司登記, 台中公司登記
彰化公司行號登記 青年創業貸款
微型創業貸款

 

聯絡我們

力群財稅會計事務所

彰化市民生南路14號2樓
台中市三民路一段103號7樓之2

彰化04-7229528
台中04-23718669

力群財稅會計事務所© 2014 版權所有

Make a website for freeWebn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