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合併取自消滅子公司資產之視同股利收入(投資收益),均免列入營業稅申報

2015-01-28 09:17

財政部表示,該部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公司與其子公司合併,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就其原持有子公司股權,取得消滅子公司淨資產之價值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出資額之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免予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亦即,母公司合併子公司,自消滅子公司取得資產,其視同股利收入部分,不論母公司持股比例,均免列入營業稅申報。
該部說明,按該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規定,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除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免列入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部分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該部指出,公司與其持股100%之子公司合併,消滅之子公司移轉資產及負債予存續之母公司,所衍生之投資收益,雖視同母公司之股利收入,由消滅之子公司申報股利分配資料並填發股利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因性質與實際發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有所不同,前經該部97年6月19日令釋規定,合併取得視同股利收入免予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至公司與其持股未達100%之子公司合併所取得視同股利收入,參照上開97年6月19日令釋意旨,亦應准予免予併入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及調整稅額,以資衡平。為利徵納雙方依循,爰廢止上開97年6月19日令並於同日發布新令核釋。
該部再度提醒,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雖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於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度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及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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