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捐移送強制執行,不以案件確定為必要
2016-02-03 17:06
本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沈小姐來電詢問:其滯欠之稅捐,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並未確定,為何國稅局會移送至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本局說明,因沈小姐不服國稅局核定其○○年度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租賃所得,於接到補徵稅款繳款書後,雖依法申請復查,嗣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惟並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亦無符合同法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之情形,故無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本局依規定仍須將滯欠之稅捐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應納稅捐不服提起訴願時,務必依法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否則稽徵機關仍應依法將欠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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