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案件經移送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受五年徵收期之限制

2015-01-27 15:40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的徵收期間為5年,其計算基礎自稅捐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如有改訂繳納期限,則以改訂後之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滿5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則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之稅捐請於限繳期間內繳納,以免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還需負擔按本稅加徵15%之滯納金及因移送強制執行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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