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定計算營業額的營業人取得本(105)年4至6月載有營業額的憑證,請儘速於105年7月5日前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
2016-07-18 15:54
查定計算營業額的營業人取得本(105)年4至6月載有營業額的憑證,請儘速於105年7月5日前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4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將於105年8月開徵,營業人如取得該季營業稅得扣抵之進項憑證,請記得在105年7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並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且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會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有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的規定。
該局特別呼籲,查定計算營業額之營業人於購買貨務或勞務時,務必要向供應商索取三聯式進項統一發票,並在每季規定期限內(一、四、七、十月之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才能享有以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的權益,請把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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