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立承攬契約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完納印花稅款
2015-06-01 16:19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約如訂有明確金額者,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足印花稅票;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稅務局指出,常有書立承攬契約之納稅人以為印花稅是工作完成時才須繳納,這是不正確的觀念。因印花稅屬憑證稅,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果承攬工作金額無法確定時,依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亦須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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