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市公立藝文場所演出可享娛樂稅減半優惠

2016-07-18 15:37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照基隆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之規定,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稅率為10%;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稅率為1%,同條第二項規定,於本市公立藝文場所演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例如本市文化中心每個月都有相當多精采豐富的藝文演出,演藝團體只要在演出前向該局申請臨時公演娛樂稅申報,即可享有娛樂稅減半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表示,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如演藝團體申請按前揭規定免徵娛樂稅者,全部收入須作為本事業之用,依基隆市娛樂稅徵收細則第13條規定,演、映結束後10日內應取具領受機關之收據,造具收支對照表送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屬實核准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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