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職如有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既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015-04-22 14:5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稽徵實務上,常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職,錯誤認知其出租房屋、土地所取得之租金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然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仍屬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為避免各機關團體因不諳稅法規定而觸法違失之情形,該所籲請有房屋、土地出租而取得之租金收入者,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文據資料,如有漏報營業稅銷售額情形,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即免予漏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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