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仍應貼繳印花稅
2016-09-30 16:48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因受託辦理不動產移轉業務,向受委託人收取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屬私人間之委託行為,非屬於義務代收性質,所立之憑證(收據)核屬於銀錢收據性質,應不得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0款「義務代收稅捐之收據」免稅之規定;該項收據係屬代收款項所立之銀錢單據,應按所書立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如未依規定貼繳印花稅者,除應補徵所漏印花稅額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代理業者務必依照上開規定貼繳印花稅,以免短、漏貼繳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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