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成立時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者,應依工程總價繳納印花稅

2016-05-23 17:12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約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的計算及工程承攬金額等,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數量減少及部分驗收扣款,依規定其溢貼印花稅票金額,不予退還。

  該局說明,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的理由。如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依照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俟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或退還印花稅。納稅義務人所立契約成立時所約定工程總價如已具確定性,依規定,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依工程承攬金額貼足印花稅票;至工程結算驗收,工程總價雖有減少或有部分驗收扣款,則屬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其與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自始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性質不同,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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