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兼具銀錢收據性質者要貼用印花稅票
2015-09-17 08:40
房屋租約或房屋買賣合約書(俗稱私契)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是如果收款人(即出租人或賣方)未另立銀錢收據,而是在合約書上註記收取金額並簽收,則該合約書就兼具銀錢收據之性質,應由收款人於收款之同時,按收訖款項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4類憑證,須貼用印花稅票。租賃合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是,合約書如果作為代替應稅憑證使用,就要按其屬性來貼用印花稅票。另外,民眾如果是收取票據(匯票、本票、支票),只要在收款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非銀錢收據,也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印花稅是憑證稅,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持有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就近至地方稅務局各分局開立繳款書繳納,亦可於該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ax.taichung.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網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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