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避免冤枉繳印花稅
2014-12-23 08:09
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96年5月25日修正為「非一身專屬權」,復於101年12月28日將此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該請求權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律關係上是屬於婚姻關係終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故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的課徵範圍,不須繳納印花稅。但是,納稅義務人如果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竣分割繼承登記後,才發現錯誤並就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不動產,連件辦理「撤銷」登記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則原持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屬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動產部分已繳納的印花稅,因為不屬於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所以,無法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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