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可網路聲明再送件,歡迎多加利用

2015-08-17 11:06

民眾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如因忙碌無法於時效內完成申請復查的程序,可以先在稅務局的網站上聲明復查,再於10日內補送復查申請書就可以了!
稅務局表示,若申請復查期限為8月20日,只要在8月20日前於稅務局網站,依序點選「網路櫃台\線上申辦\線上聲明復查」,登入相關資料後按送出鍵即表明申請復查。但務必記得於10日內將復查申請書(下載表格請點選熱門服務\其他\復查申請書)連同相關事證資料補送至稅務局,才算是真正完成申請復查程序,逾期未提供,視同未申請復查,請民眾特別注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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