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樣品屋及工寮均應課徵房屋稅!

2015-09-01 09:04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固定於土地上的樣品屋、接待中心以及興建工程期間搭建的工寮雖是臨時性用途,但仍屬房屋稅課徵範圍,都應繳納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建商,上開建物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申報設籍課稅,拆除後也應立即向稅務局辦理申報,才能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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