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因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者可減半課稅,如為空置不用之部分廠房不適用減半課稅規定

2016-09-26 14:29

合法登記之工廠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未變更用途者,因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廠內,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但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合法登記之工廠如部分廠房空置不為使用期間,其未供直接生產使用,該空置廠房則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有關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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