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用電梯應課徵房屋稅

2015-10-19 13:19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電梯係屬附著於高層房屋之必需設備,並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依法自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惟如房屋附設之電梯係屬供工廠作運送產品之用,為製造產品工程中必須之設備。其用途係以製造產品過程中運送產品為限,核與一般機器設備相同,且與電梯之設置,足以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者有別,係准予免併入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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