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繳納代徵之娛樂稅,可享有1%獎勵金。

2015-10-13 10:12

為獎勵經營娛樂業代徵娛樂稅之營業人,例如經營高爾夫球場、舞廳、電動玩具、搖搖馬,餐廳附設卡拉OK、KTV、MTV及網咖等業者,只要如期繳納娛樂稅,皆可享有1%代徵獎勵金。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經稅務局核定為查定課徵或自動報繳娛樂稅之代徵人,每月所代徵之稅款,如於次月10日前繳納,依規定由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直接扣領應納稅額1%獎勵金;繳納截止日如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納仍屬如期繳納,亦可享有代徵獎勵金。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例如某商號104年9月份應納娛樂稅額3,000元,繳納期限為10月1日至10月10日,10月10日為星期六,則繳款期限順延至10月12日,娛樂稅代徵人若於10月12日前繳納,則可直接扣抵30元代徵獎勵金,實繳2,970元即可;反之如逾期繳納,每逾2日將加徵1%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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